(2017)陕062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永红与郝凤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红,郝凤才,郝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永红,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凤才,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晓鹏,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永红与被执行人郝凤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凤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凤才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郝晓鹏为被执行人郝凤才担保,但担保人郝晓鹏未尽到担保责任,本院依法冻结了担保人郝晓鹏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魏永红意见,其同意以被执��人的工资支付本案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