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志芳、冯光茫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芳,冯光茫,郭建川,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芳,男,1983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冯光茫,男,1987年02月0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郭建川,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上浦工业区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6853-5。法定代表人郭华南,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志芳、冯光茫、郭建川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581执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址于石狮市宝盖镇上浦工业区10号厂区的机器及办公设备。上述财产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582619元交付其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将上述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以剩余债权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6】45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