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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智文、刘萍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智文,刘萍芸,王焱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602号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风路4号。负责人:夏金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张荣,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智文,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刘萍芸,女,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王焱文,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智文、被告刘萍芸、被告王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