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永红、张绮雯、张晓静、张大庆、周延秀与被执行人曾祥德、胡建元、颜柳堂、匡虎生、刘绿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永红,张绮雯,张晓静,张大庆,周延秀,曾祥德,胡建元,颜柳堂,匡虎生,刘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官永红,女。申请执行人:张绮雯,女。申请执行人:张晓静,女。申请执行人:张大庆,男。申请执行人:周延秀,女。被执行人:曾祥德,男。被执行人:胡建元,男。被执行人:颜柳堂,女。被执行人:匡虎生,男。被执行人:刘绿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永红、张绮雯、张晓静、张大庆、周延秀与被执行人曾祥德、胡建元、颜柳堂、匡虎生、刘绿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祥德应赔偿五申请执行人115611.3元,被执行人胡建元、颜柳堂、匡虎生、刘绿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曾祥德应赔偿五申请执行人163260.75元并负担受理费2182元;被执行人匡虎生、刘绿艳应赔偿五申请执行人54420.25元并负担受理费727元;被执行人胡建元、颜柳堂应赔偿五申请执行人54420.25元并负担受理费727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五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有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匡虎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芙蓉区支行账号为6228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73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匡虎生在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账号为623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73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曾祥德在财付通账号为085eXXXXXX@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285300元。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曾祥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6055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85300元。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执行人曾祥德在交通银行柳州谷埠商城支行账号为622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85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