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吉028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坤代理审判员 陈 迪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