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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崇明、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崇明,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周崇明,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B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02328D。法定代表人:肖亚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崇明与被执行人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崇明以其与被执行人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72民初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