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春年与叶海涛、李秋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年,叶海涛,李秋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年,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叶海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李秋池,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年与被执行人叶海涛、李秋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42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