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9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文竹、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竹,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瑞廷,赵志红,马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912号之三申请人:刘文竹,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廷。被申请人:张瑞廷,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赵志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马秀平,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刘文竹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瑞廷、赵志红、马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志红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大街某广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出具泰安市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志红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大街某广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