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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学灵与石传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灵,石传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693号原告:李学灵,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田,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传传,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学灵诉被告石传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学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灵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李学灵负担。审判员  苏金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