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世鸿、刘宏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鸿,刘宏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吴世鸿,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宏尧,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吴世鸿和被执行人刘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人民币292068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8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学勇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罗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