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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善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善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进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杰,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善彬,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善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没有缴纳上诉费,且本院催缴后在指定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