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710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周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周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余周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周华犯盗窃罪,��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章璐,被告人余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余周华进入位于宜春火车站二楼候车室的“德克士”餐厅就餐。15时48分,被害人李青(化名)进入“德克士”餐厅,随后将一部“VIVO”牌X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64元)放在被告人余周华座位右下方电源插座上充电。15时59分被告人余周华用餐完毕,环顾四周无人注意后,将李青正在充电的手机和充电器一同盗走后离开餐厅。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李青报案后,在宜春火车站一楼候车室将被告人余周华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李青。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李青的报案陈述,证人易某证言,南昌铁路公安处宜春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萍乡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2017年8月4日15时30分至16时许“德克士”餐厅监控视频,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余周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周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危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