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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兴农场与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兴农场,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627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166839786,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刘博,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刘传喜,职务大兴农场大兴司法分局分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省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兴农场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52373467C,住所地:黑龙江大兴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崔永清,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农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农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