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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卢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卢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17号原告:王新华,男,61岁。被告:卢宏武,男,38岁。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卢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新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新华负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铠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