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卢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卢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17号原告:王新华,男,61岁。被告:卢宏武,男,38岁。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卢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新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新华负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铠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