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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金亮与汤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亮,汤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5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亮,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代理人:明平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和平,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李金亮与汤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达成协议,汤和平应偿还李金亮借款本金838万元、利息62万元共计900万元。因汤和平没有履行上述协议义务,根据权利人李金亮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49278元,执行费为7264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执行人汤和平名下位于荔湾区鹤洞观鹤三巷l号前1座之一(以其份额为限)、荔湾区鹤洞路167-169号(以其其份额为限)、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金碧六街32号1304号房、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甲12座2408及2409号(以其份额为限)、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园2号地下室137及138号、广州奥林匹克奥园大厦4-1、4-2、4-3、4-5、4-6、4-7、4-8、4-9、4-10,4-11,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5、4-56、4-57、4-59、4-60、4-61、4-62、4-63、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5、4-76、4-77、4-78、4-79、4-80、4-81、1302、1313号房屋。除上述轮候查封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