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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乔罡申请执行冀松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罡,冀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乔罡,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冀松森,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罡与被执行人冀松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查封并另案设定抵押,申请人暂不请求处分该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