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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涛、李正军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68号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M7栋。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福,男。被告:李正军,男。被告:彭文涛,男。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邓卓审判员  冯刚审判员  章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