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岚、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岚,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岚,女,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系李岚父亲),男,住新源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源县天山街原林业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张进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德,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岚因与上诉人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彭志强、上诉人万和源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岚上诉请求:1.请求在一审判决赔偿项目及金额基础上增加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2.由万和源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其与万和源旅游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选择的雪圈滑雪项目对滑雪者无技术要求,雪圈在下滑过程中的方向、速度、距离和停止时间由该公司提供滑雪道的宽度、坡度、长度等相关因素决定,不受滑雪者控制,故其本人不存在任何过错;2.该滑雪场的温馨提示中明确由工作人员引导可以串滑,该公司未提供专业的上岗人员给予滑雪者合理安排和引导,未履行相关的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3.滑雪道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急救措施,故该公司应对其受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4.一审判决对其后续治疗费及相应鉴定费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万和源旅游公司辩称:1.其在雪场内配备有巡视人员和安全保障人员,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2.李岚串滑雪圈并不是受其工作人员安排,而是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坚持串滑;3.其在李岚发生事故后采取了救治措施,主动与医院联系治疗,并已向李岚支付了45,500元,不应再承担过错责任;4.李岚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一审法院未采纳鉴定机构关于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意见,故李岚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和鉴定费1,8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万和源旅游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岚的诉讼请求,并由李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其在雪道设置了隔离网、缓冲带和防撞垫,树立警示牌,配备工作人员在场引导,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岚损害,应承担50%的侵权责任,事实不清;2.考虑到李岚的学生身份及其家庭负担,其已向李岚支付45,500元,即使其具有过错,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3.李岚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显示有治疗糖尿病的花费,该部分费用与治疗摔伤无关,应予扣除。李岚辩称,万和源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安全设施达标、保护措施到位的滑雪场地,未配备具有资质的安全员和滑雪指导,该公司滑雪场内未标明禁止串滑,且其出售的滑雪票票面上印有串滑的图案,故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李岚摔伤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万和源公司不能仅凭主观认知判断用药是否是为了治疗糖尿病;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费用1,800元属于合理支出,万和源旅游公司应予赔偿。李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万和源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7,137.75元、护理费15,228元、伤残赔偿金105,09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其他费用115元(包含购买浴巾、枕头和小便器的费用)、交通费5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53,428.39元;2.诉讼费用由万和源旅游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2日,李岚在万和源旅游公司经营的那拉提滑雪场滑雪圈,与其他5人分别坐在雪圈上串滑至雪道底部的减速带上时,在滑行未完全停止状态下,脱离串滑后摔伤,经诊断为:腰1及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1型糖尿病。医院对李岚完善相关检查及术前准备,控制血糖后,行下腰1椎体骨折切开椎管减压、椎弓根固定术,术后予以对症治疗。李岚住院治疗共计31天,支出医疗费52,137.76元(包含万和源旅游公司支付的45,500元),住院购买浴巾、枕头、小便器支出115元。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陪护1人,术后1个月复诊。2016年8月22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岚腰部损伤为9级伤残,李岚为此支出伤残鉴定费700元。另查明,李岚及其父母于2002年1月至今居住在新源县新源镇文化路。还查明,万和源旅游公司那拉提滑雪场雪圈娱乐温馨提示:”串滑雪圈很开心,但您不要用拉带栓雪圈。工作人员会引导您怎样串滑。......乘坐雪圈下滑时,无论您是单滑还是串滑,您都不要背着雪道下滑。滑雪圈严禁多人串滑,人员过多会增加雪圈的速度,这样将造成严重摔伤”。一审法院认为,万和源旅游公司作为那拉提滑雪场的经营管理人,其在为滑雪者提供滑雪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和源旅游公司辩称2016年11月滑雪场未改造前禁止多人串滑,李岚是因多人串滑导致滑行速度过快造成受伤,但该公司出售的雪圈票正面图片系9人滑雪圈娱乐图,对滑雪者具有引导示范作用,且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劝阻过李岚等6人的串滑行为。故该公司对李岚所受伤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滑雪是一项具有较高危险的文体运动,滑雪者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李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选择与其身体素质相适应的运动,对于在滑雪圈过程中摔伤其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应当减轻万和源旅游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客观实际,酌定万和源旅游公司对李岚的所有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岚主张其摔伤的原因是滑雪场的安全防范设施不规范,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万和源旅游公司辩称李岚的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因诊疗经过需要控制血糖,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有针对糖尿病的治疗,对其辩驳理由不予采信。根据李岚实际住院天数和医疗机构出具的需陪护天数(31+30=61天),其护理费应为10,180元(60,914元÷365天×6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伤残赔偿金应为105,098.64元(26,274.66元×20年×20%);医疗机构未要求李岚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营养费3,600元不予认定;后续治疗费8,000元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李岚未提供正式交通票据,根据其治疗情况,酌定交通费为300元;结合万和源旅游公司过错程度、李岚伤残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李岚因摔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2,137.76元、护理费10,18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残疾赔偿金105,09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和其他费用115元,合计174,771元,由万和源旅游公司赔偿李岚经济损失85,386元(174,771元×50%),折抵已支付的45,500元,尚需支付39,8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万和源旅游公司赔偿李岚经济损失39,886元;二、驳回李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李岚承担1,253元,由万和源旅游公司承担44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依职权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十一医院(以下简称十一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质证。听取了双方质证意见后,本院查明如下新的事实:2008年,李岚发现自己患有糖尿病,至事故发生时一直自行注射胰岛素。李岚在十一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涉及糖尿病用药费用7,678.95元,对此,李岚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10%,并认为其余90%应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比例分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滑雪是一项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滑雪运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以及具体的参与者都负有高于一般运动项目的注意义务,对滑雪行为需要有足够正确的认知并掌握相应的预防危险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万和源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对滑雪的消费者负有管理职责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该公司称其张贴的温馨提示中明确严禁串滑雪圈,但其销售的滑雪圈票正面系9人串滑雪圈图片,对滑雪者具有引导示范作用,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人员对于李岚等人串滑雪圈的行为进行过制止,故其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李岚的受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运动的固有风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也应对多人串滑雪圈会导致雪圈速度过快而增大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有一定的认知。万和源旅游公司在其售票处张贴的提示中明确严禁多人串滑,并对由此带来的危险性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李岚在得到相关提示后应当有能力降低、减小危险发生的可能,确保自身的安全。但李岚对于多人串滑雪圈存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够,自身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故对自身所受伤害应承担相当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万和源旅游公司对李岚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李岚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李岚主张其后续治疗费8,000元,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其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李岚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岚主张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费用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结合李岚实际住院天数和医疗机构的护理意见确定护理期,且医疗机构的医嘱中并未要求李岚加强营养,故一审法院未采纳鉴定报告中关于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对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万和源旅游公司主张李岚治疗糖尿病的花费应从医疗费中扣除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在李岚的治疗费用中涉及到针对糖尿病的药品费用,系医院在为李岚实施手术过程中为控制糖尿病及防止糖尿病并发症而采取的必要治疗措施,与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应当纳入赔偿范围。故万和源旅游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李岚愿意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的10%,即767.9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岚和万和源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李岚自愿承担其费用清单中涉及糖尿病药品的10%,故该部分费用应从李岚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即万和源公司应支付李岚39,11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源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新源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岚经济损失39,886元”,为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岚经济损失39,11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66元,由李岚负担3,386元,由万和源旅游公司负担8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春晓代理审判员 张瑀歆代理审判员 尹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