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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史文顺故意杀人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刑更37号罪犯史文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文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8月8日到12日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以罪犯史文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判处的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建议对罪犯史文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文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31339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良乡监狱出具的罪犯史文顺的综合材料。(2)罪犯史文顺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良乡监狱对罪犯史文顺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良乡监狱给罪犯史文顺的奖励通知书。(5)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复印件。本院认为,罪犯史文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史文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39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审判长  高文斌审判员  王少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晓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