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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胤群、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胤群,卢燕,蔡洪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郑胤群,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燕,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洪仔,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胤群与被执行人卢燕、蔡洪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洪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浦民初字第1665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纯真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审批人:经办人:(2017)闽06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郑胤群,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沙西镇屿头村第三区48号。被执行人:卢燕,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杜浔镇范阳村中卢19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71107572X。被执行人:蔡洪仔,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霞美镇溪仔村东欧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60809519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胤群与被执行人卢燕、蔡洪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洪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浦民初字第1665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忠煌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