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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得环与高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得环,高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465号原告:孙得环,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高风,又名高凤,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原告孙得环与被告高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孙得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得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得环撤回对被告高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孙得环承担。审判员  吴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