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复芬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复芬,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复芬,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王复芬因与被上诉人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上诉人王复芬进行了邮寄送达,予以签收,依法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复芬于2017年7月26日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寄出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复芬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