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佳、秦某、秦振良、夏素芬申请执行孙涛、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王凤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佳,秦某,秦振良,夏素芬,孙涛,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王凤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72号申请人:王玉佳,女,1977年5月26日生,满族,住北镇市大屯乡。申请人:秦某,女,2002年9月22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秦振良,男,1946年5月9日生,满族,住北镇市大屯乡。申请人:夏素芬,女,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涛,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查哈阳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车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赞,男,1969年12月20日生,满族,1969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王玉佳、秦某、秦振良、夏素芬申请执行孙涛、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王凤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玉佳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凤赞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王凤赞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4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已经被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民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