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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建枝与被告赖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枝,赖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019号原告:卢建枝,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赖建清,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卢建枝与被告赖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卢建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建枝以欲与赖建清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建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建枝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