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邱玉红、侯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红,侯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876号申请执行人:邱玉红被执行人:侯希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玉红与被执行人侯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