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旭与张成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张成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710号原告:陈旭,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林,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张成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