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泽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1,纪某2,林泽明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1(本案被害人闵某长女),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业:退休职工,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程某,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1丈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2(本案被害人暨被害人闵某次女),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业:公司员工,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人林泽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福州市晋安区。2014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泽明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判决后,被告人林泽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7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1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2、被告人林泽明及其辩护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林泽明在明知鲎不能销售且人食用后可能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在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郑某水产店摊位销售圆尾鲎。2014年8月24日,程某和叶某1从被告人林泽明水产店购买圆尾鲎。当天中午程某和叶某1的家人食用购回的圆尾鲎后,致被告人闵某、林某1、程某1、纪某2、陈某1等人不同程度食物中毒。经鉴定:圆尾鲎河豚毒素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kg;被害人闵某伤残程度属一级伤残。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林泽明被公安人员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林泽明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一是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泽明因犯罪导致被害人闵某一级伤残的刑事责任。二是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闵某死亡赔偿金30万元人民币、医疗费84467.53元人民币、自购药品费15132元人民币、护理费84900元人民币、交通费2550元、其他护理费用6580元人民币、家属误工费45500元人民币、医院鼻饲费用26928元、鉴定费800元人民币、丧葬费3000元,共计60万元,赔偿被害人纪某2住院费1580元。对前述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病历、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身份证、被害人闵某死亡户口注销单证、家庭成员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泽明辩称其是在案发后才知道食用圆尾鲎会造成身体不适,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无罪,因为刑法上无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行为。因此应依据南方司鉴所的法医学鉴定,无因果联系不构成犯罪。2.没有卫生部相关禁止性规定,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如果认定被告人具有过失,也应该是情节较轻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林泽明在明知市场已经明文禁止销售鲎,其在日常经营中已发现人食用后可能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在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郑某水产店摊位销售圆尾鲎。2014年8月24日,程某和叶某1从被告人林泽明水产店购买圆尾鲎。当天中午程某和叶某1的家人食用购回的圆尾鲎后,致被告人闵某、林某1、程某1、纪某2、陈某1等人不同程度食物中毒。经鉴定:圆尾鲎河豚毒素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kg;被害人闵某伤残程度属一级伤残。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林泽明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由于被害人闵某、林某1、程某1、纪某2、陈某1均入住省立医院救治,其中林某1、陈某1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林泽明法律责任,被害人程某1经通知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纪某2共支付住院费1580元。其中被害人闵某于2014年8月24日晚因食用鲎中毒而出现河豚毒中毒等一系列神经症状而就诊,经抢救,头晕、眼花、手足麻木等中毒的症状体症有所好转,但仍有胸闷及双下肢无力的症状,于2014年8月25日转科继续治疗,同年8月28日发生急性心肌梗塞,经心肺复苏术后致缺氧缺血性脑病而呈现植物持续状态。被害人闵某呈植物人状态直至2016年4月1日去世,期间又送至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于2015年11月21日交由福州市金秋老人院护理。被害人闵某共花费医疗费84467.53元人民币、自购药品费14012元人民币、住院护理费76093元人民币、老人院护理费27225元人民币、医院鼻饲费用26928元、丧葬费3000元,并有交通费支出。被害人纪某2花费住院费1580元。根据资料,2015年度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719元,2015年度福建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40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2014年8月25日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林泽明的水产摊位上查扣到未卖出的173只鲎。2、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闵某、纪某2、程某1、林某1、陈某1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被害人闵某、林某1的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入院记录,证实从2014年8月24日,被害人闵某、纪某2、程某1、林某1、陈某1先后因急性鲎中毒入院治疗。其中被害人闵某经抢救,头晕、眼花、手足麻木等中毒的症状体症有所好转,神志清楚,但仍有胸闷及双下肢无力的症状,于2014年8月25日转科继续治疗,同年8月28日闵某发生急性心肌梗塞,神志昏迷直至出院。3、《关于禁止销售和经营中国鲎及其鲎类的通告》,证实为了避免市民因食用中国鲎及其它鲎类引发中毒事件发生,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文,通告全市自2013年9月10日起禁止销售和经营中国鲎及其它鲎类。4、被害人林某1、陈某1出具的证明书,证实她们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林泽明的法律责任。5、被害人纪某2、程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4日中午,她们吃饭时吃了程某做的鲎炒蛋,吃第一口时就觉得有点麻。饭后程某1和男友将闵某送到朋友家玩,程某1回家后就觉得身体不舒服,全身发麻,其男友就送程某1到医院就诊。纪某2也觉得身体不舒服,很晕,身体发麻,同时闵某的朋友告知闵某快不行了,要快点送医院,于是纪某2、程某1、闵某都到省立医院急诊。6、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4日早上,其从鼓楼区北大市场被告人林泽明的水产摊上购买了两只鲎,林泽明还赠送给其两只,当天中午烹煮后由其与妻子纪某1、女儿程某1、程某1的男友陈某3、岳母闵某、小姨子纪某2一起食用,纪某2第一口吃这道菜时就说嘴巴和脸有点麻。饭后,闵某由家人送到其朋友家玩。饭后半小时,程某1说感觉嘴麻、脸麻、手麻,因此陈某3就送程某1到武警医院看病,送到医院后全身麻木,四肢无力。接着纪某2也感觉身体麻木,其妻纪某1就陪其去省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意识有点模糊。晚上8点钟左右,闵某在朋友家晕倒也送到省立医院抢救,到医院时闵某已经昏迷,程某1也转到省立医院治疗。其意识到可能是食物中毒后,立即回家将宰杀剩下的鲎的残留物进行了保存。次日,其到华大派出所时看到被告人林泽明,被告人林泽明让其给家人喝糖开水,说喝完过两天就没事,不会有后遗症了,在场的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听到了。7、证人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午饭后,朋友闵某到其家玩,傍晚大约6时许,闵某说口渴、头晕、四肢发麻,没力气站不起来,其打电话联系闵某的女儿纪某2,纪某2称自己也是这样的情况,可能是食物中毒了,要赶紧送医院,其叫了120急救车对闵某进行救治。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省立医院的医生,2014年8月24日其值班时,21时许病人闵某到其科室抢救,口述进食鲎后手脚麻木、恶心,同时告知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其初步判断为食物中毒,并立即对其进行抢救治疗,并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书面下达了病重通知书。根据病人的病史,糖尿病和高血压不可能转化或引发中毒的情况,但是中毒可能导致原发病病情加重。9、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4日早上,叶某1在鼓楼区北大市场被告人林泽明的摊位上购买了两只鲎,中午其做了鲎炒蛋给陈某1、林某1吃。下午三点多时,陈某1说林某1晕了,快不行了,陈某1自己的舌头也发麻,感觉轻飘飘的,于是叶某2将林某1、陈某1都送到省立医院抢救。当晚,其在鼓楼区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将剩余的鲎炒蛋进行保存,之后交给疾控中心做化验。次日早上,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让其指认了被告人林泽明,工作人员还当场扣押了摊位上的鲎,并带林泽明一起到华大派出所。在华大派出所时,被告人林泽明说他有个朋友吃过鲎也出现昏迷的事,灌点糖水可以起到解毒治疗作用,人就没事了,当时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局长和工作人员都在场。10、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下午3时,其接到女儿陈某1的电话,说感觉人轻飘浑身无力,怀疑是食物中毒了,其没太在意。到下午5时许,陈某1又打电话说其母林某1躺在床已经说不出话了,其立即拨打120电话,将陈某1、林某1送到省立医院急救,发现医院里另一家人的情况与她们家一样,都是急性鲎中毒。陈某1说与林某1中午都吃了叶某1买回来的鲎,吃的时候就觉得嘴巴麻麻的,以为没煮熟,就没有再吃,准备晚上再煮一下。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司机,从2013年2月份开始每周给被告人林泽明送一次海鲜水产品,送货时,其把车停在马尾海峡水产批发市场林泽明妹妹的打冰店门口,有一部三轮车会把被告人林某5的海鲜送过来,其再把货送到北大市场。其送的海鲜有海鱼、淡水鱼、鱿鱼、圆尾鲎等。12、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林泽明的妹妹,林泽明进货时会让货车司机王某停在其位于马尾海峡水产批发市场打冰店的门口,等板车师傅海鲜送到其店里后,再由王某送到被告人林泽明的摊位上。林泽明进的货除了圆尾鲎外,还有其他海鲜,其帮林泽明垫钱支付货款。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在马尾水产批发市场里拉板车,就是把水产批发摊主的货拉到各个散装的货车上,被告人林泽明经常让其拉货,一般情况是湛江的小吴的货车到了以后,就会让其把林泽明的货拉走,其将货物拉到林某2的店里,再拿回货款,扣除运输费后余款交给小吴。1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马尾海峡水产批发市场卖海鲜,两年前其有贩卖过圆尾鲎和中华鲎,表弟吴某来福州为其打工,被告人林泽明曾向其买过鲎。后来,其听说别人吃鲎中毒后,就不再卖鲎,吴某也回到广东湛江,之后被告人林泽明都是直接找吴某买鲎的。15、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鼓楼区北大市场的负责人,被告人林泽明是其承包的市场里的一个摊主。2013年9月、10月时,其在杨桥工商所领取到禁止销售鲎的公告后,将公告贴在北大路市场里,同时也告知了摊主。其与被告人林泽明每年都有签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国家禁止销售的水产品不能卖。16、证人柯某、林某3、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北大路市场卖海鲜或水果,被告人林泽明在北大市场卖海鲜,市场管理员郑某曾经在市场门口、市场内的柱子上张贴禁止销售鲎的通告,还在市场里头跟卖海鲜的摊主说禁止销售鲎。17、被告人林泽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鼓楼区北大市场贩卖海鲜为生,从两年多前开始贩卖圆尾鲎,大概每天都会卖20多只,过年时天气变冷就改卖中华鲎。2年前,鲎是其从马尾海鲜批发市场一李姓商人处购买的,买了几次后,李姓商人说要买鲎就找他的表弟,还把他表弟小吴的电话告诉给其,其通过电话向小吴进货,小吴会让板车师傅把鲎送到其定好的货车司机处,由其妹妹结算货款。其大约每周进一次货,每次进200只左右的圆尾鲎。2014年5月份时,市场管理员郑某跟其说过禁止销售鲎,原因是鲎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年6月份时,小吴跟其说要是有人吃圆尾鲎不舒服,头晕了,泡一点糖水喝就会没事。2014年8月22日其向小吴进了220只圆尾鲎,同年8月24日卖给程某2只、另赠送2只,卖给叶某12只。次日上午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扣押了卖剩下的173只圆尾鲎,其也被带到华大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其告诉叶某1、程某等人吃圆尾鲎要是晕,喝点糖水就可以了。18、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闵某因食用鲎中毒而出现河豚毒中毒等一系列神经症状而就诊,而后发生急性心肌梗塞,经心肺复苏术后致缺氧缺血性脑病而呈现植物持续状态。其伤残程序属一级伤残。1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闵某植物状态一级伤残的病因是极高危高血压病急性心肌梗塞心肺复苏后脑缺血缺氧引起的,鲎中毒与急性心肌梗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被排除,其参与度为15%左右。2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泽明所贩卖的鲎鉴定为圆尾鲎。21、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测,查获的圆尾鲎的河豚毒素含量为9.2mg/kg。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泽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3、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自述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泽明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林泽明被带往华大派出所接受调查途中未与外界有任何联系,其到派出所后才知道其销售的鲎致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情况。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林泽明表示以前这种情况也发生过,叫人立即喝糖水。2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泽明于2014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以组织追捕方式抓获归案。(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证据25、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关系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害人闵某、纪某2的家庭关系。26、被害人闵某、纪某2住院病历,证实两被害人因鲎中毒入院医治的事实。27、医疗发票,证实被害人闵某花费医疗费共计84467.53元人民币,被害人纪某2花费住院费1580元。28、福州市金秋老人院住院证明和发票,证实2015年12月21日起,被害人闵某由该老人院护理,共花费人民币27225元。29、被害人闵某的丧葬费发票,证实2016年4月3日被告人闵某被火化,共花费丧葬费人民币3020元。30、自购药品发票,证实因治疗需要,被害人闵某使用了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共花费人民币14012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明在日常经营中已经知道食用圆尾鲎可能会引起身体不适,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仍然进行销售,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只有福州市政府禁止销售鲎的通知,并没有国家禁止性规定,故公诉机关的定性应予纠正。被告人林泽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泽明事前并不知道吃圆尾鲎会中毒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泽明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可以证实其在贩卖圆尾鲎给被害人家人之前就知道圆尾鲎食用后可能会引起人体身体不适,并且证人郑某、柯某、林某3、黄某的证言均可以证实市场管理员已经告知禁止销售鲎,并在市场上张贴、发放禁止销售鲎类的通告,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医院病案资料、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司法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害人闵某于2014年8月24日因鲎中毒而就诊,经过治疗后被害人因身体仍有不适于次日住院进一步治疗,并于2014年8月28日上午发生急性心肌梗塞,之后呈现植物持续状态并最终死亡。被告人林泽明的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闵某从鲎中毒到最后的死亡,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泽明的犯罪行为给纪某2、纪某1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1要求赔偿其本人医疗费15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全额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2、纪某1要求赔偿被害人闵某医疗费84467.53元、丧葬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赔偿自购药品费中14012元与治疗相关,且有发票证明,予以认可;老人院护理费27225元人民币、医院鼻饲费用26928元与闵某的病情相关,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范畴,予以认可;住院护理费按2015年度福建省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473天计算,总计7609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予认定为1000元。其他护理用品费用、鉴定费没有相关票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害人闵某因中毒致一级伤残后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要求予以支持,计算数额为133371元。参考被告人林泽明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的参与度,由被告人林泽明承担以上已认可的经济损失的50%,总计183048.27元。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泽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林泽明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2因身体受到伤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1、纪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304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羽人民陪审员 刘招华人民陪审员 郑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