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张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荣,张怀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637号原告:陈德荣,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怀荣,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陈德荣与张怀荣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德荣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