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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与李怀英、段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李怀英,段保峰,刘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0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所在地: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丁志波,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住内黄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胜利,男,汉族,1960年10月14日生,住内黄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怀英,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段保峰,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丹,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诉被告李怀英、段保峰、刘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怀英、段保峰、刘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