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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宝龙,该行王楼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汤方程,男,1979年12月0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姬艳梅,女,1976年06月0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彬,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汤士杰,男,1972年02月0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先军,男,1972年05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军,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窑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给付借款本金62841.7元、利息28236.44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85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汤方程、姬艳梅、王彬、汤士杰、许先军、庄军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除庄军名下有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庄军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庄军偿还借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其担保责任。6.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汤方程到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汤方程于2017年7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汤方程自2017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18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借贷双方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