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伟良与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良,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355号原告俞伟良。被告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良诉被告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俞伟良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伟良撤回对浙江黔龙图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俞伟良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