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跃进与丁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跃进,丁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687号原告:范跃进,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磊,男,现住址不详。原告范跃进与被告丁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汉城街道西关社区277号房屋售予被告,约定房屋价款为720000元,被告即支付订金30000元。2013年4月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年4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房款600000元,下欠9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与原告约定于2013年7月30日付清上述款项。后该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磊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跃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