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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520号原告:董某1,女,200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董某2,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董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离婚后将原告留给爷爷、奶奶抚养,现原告已十二周岁,正在上初中,原告的爷爷、奶奶年事己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原告的生活费和学杂费等费用,经原告和被告再三联系,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和上学事项不闻不问也不给任何费用,爷爷、奶奶也和被告也无法取得联系,无奈,原告只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让被告对原告承担上述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董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蔷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