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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汝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汝基,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已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汝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汝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2月12日2时25分,被告人赵汝基酒后驾驶粤G×××××号牌小轿车沿湛江区赤坎区椹川大道北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到椹川大道北文保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出示《警察证》后当场给赵汝基做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赵汝基带到湛江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汝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6877mg/100ml。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汝基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汝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汝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02月12日2时25分,被告人赵汝基酒后驾驶粤G×××××号牌小轿车沿湛江赤坎椹川大道北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到椹川大道北文保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出示《警察证》后当场给赵汝基做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赵汝基带到湛江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汝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6877mg/100ml。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受理赵汝基危险驾驶案。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汝基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2日对赵汝基处以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12日2时25分左右在椹川大道北文保村路段查获被告人赵汝基。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汝基出生于1986年7月28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赵汝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汝基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和粤G×××××号牌黑色丰田小轿车的相关登记信息。酒精呼气测试报告,证实2017年2月12日1时50分对赵汝基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赵汝基身上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6877MG/100ml。被告人赵汝基的供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12日凌晨01时我参加同学聚会在皇冠会KTV喝了啤酒,喝完酒我就于12日凌晨02时许驾驶粤G×××××号小车沿湛川大道北由霞山往赤坎行驶,准备去湛江市卫生学校宿舍睡觉。当我驾车经过文保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民警发现我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我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后对我口头传唤,将我带到湛江市骨科医院抽取我的血液并在医院治疗至酒醒。后又将我带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办案中心,我当时驾驶的粤G×××××小车也被扣留。公安机关告知我血样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98.6877mg/100ml。粤G×××××号牌丰田小轿车的车主是我本人。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车里,是我驾车。被告人赵汝基对案发时驾驶的粤G×××××号牌日产小轿进行了指认。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汝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98.687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汝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再犯罪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汝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黄 勤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