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结成与郑德发、徐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成,郑德发,徐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93号原告:陈结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翠,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发,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徐艳春,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陈结成与被告郑德发、徐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结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结成负担。审判长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