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山申请执行烟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山,烟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山,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电力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山与被执行人烟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烟东学系列案件中(2017)陕0624执114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烟东学位于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9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一处。因案外人苗宝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