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可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可宇,杜立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951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可宇,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杜立娟,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可宇、杜立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可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贵和水韵华庭17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可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贵和水韵华庭17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7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