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庆德申请诉前保全贾淑芝、李晓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德,贾淑芝,李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61号申请人:刘庆德,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贾淑芝,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农垦社区。被申请人:李晓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庆德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贾淑芝、李晓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刘庆德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被申请人李晓亮名下所有的蒙ELA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8月29日对申请人刘庆德为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贺振全名下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呼伦办山水国际花园3号楼23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5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