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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欣然与李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然,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欣然,女,2008年12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学生,住所地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三组。法定代理人刘全军,系刘欣然父亲,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李莉,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麻线乡上活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然与被执行人李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欣然的法定代理人刘全军以李莉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刘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