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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湘潭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金侨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林业局,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金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林业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中路。法定代表人李伟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坚,系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凯,系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人员。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金侨村村民委员会,住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金侨村。本院在执行湘潭市林业局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金侨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盈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