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玉梅、张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张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张胜杰。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张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胜杰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胜杰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张胜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胜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胜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