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超与新宁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恢308号王超、宁乡县金鑫烟花鞭炮厂、新宁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审结王超与被执行人宁乡县金鑫烟花鞭炮厂、新宁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