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虹与樊风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樊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663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樊风珍,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李虹与被告樊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10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樊风珍自愿归还原告李虹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27,900元,共计112,9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樊风珍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李虹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樊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樊风珍名下有养老金银行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冻结了上述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所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银行账户中余额尚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109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