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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战平与天山新民路伟成置业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战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00号原告:蒋战平,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与蒋战平系父子关系),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天山区新民路伟成置业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营者:王伟全。原告蒋战平与被告天山区新民路伟成置业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战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战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8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47500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战平负担。审 判 长  莫文静人民陪审员  邢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