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申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郭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郭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877号15A层。法定代表人:肖家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镇秦树村。法定代表人:郭瑞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瑞平,男。申请人上海申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郭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郭瑞平已经死亡。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