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与余水花、龚昌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余水花,龚昌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76号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2号路209号。法定代表人:丁丰有,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帆,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水花,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被告:龚昌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水花、龚昌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