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晓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刘晓丰,卢振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南路310号。法定代表人:徐忠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丰,女,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振东,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公司)因与上诉人刘晓丰、卢振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联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双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付双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