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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文明、邱宝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明,邱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邱宝如,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杜文明与被执行人邱宝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文明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宝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杜文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邱宝如已被我院司法拘留15日,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杜文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