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友松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友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友松,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锡新,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州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夏友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通州二建上诉称,当事人双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诉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该案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应诉答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认为该院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夏友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而通州二建于2017年7月10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案件在先,故该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通州二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通州二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所查案情属实。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裁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烨审判员 钱泊霖审判员 王吉美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