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泥、刘鸿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泥,曹萌,刘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布仁,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泥,女,1978年7月14日,汉族,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曹萌,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鸿雁,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泥、刘鸿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萌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西苑B3区9号楼2单元402室,申请人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评估拍卖该查封房屋,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至偿清欠款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烨